遼寧長安網訊 “盤錦市興隆臺區人民法院執行局干警,就是我們企業的恩人!在他們的幫助下,拒不執行判決義務、拒不償還貨款的劉某,最終和我達成了和解,同意給我1130件產品,用于償還拖欠的163808.46元貨款!”8月19日,申請執行人蘇某興奮地對記者說道。
蘇某是盤錦市興隆臺區居民,也是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家住沈陽的劉某,則是沈陽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兩人是非常要好的朋友,經常有業務往來。后來,蘇某與劉某建立起買賣合同關系,劉某經常到蘇某的公司提取貨物(PE膜)。起初,劉某按期給付貨款結算,而后陸續拖欠貨款,到2016年1月25日為止,劉某欠蘇某貨款累計為163808.46元。隨后,劉某簽具了一張應收賬款余額確認單,并以郵件的形式發給蘇某,但這筆款項卻一直未給付。在多次索要未果的情況下,蘇某一紙訴狀將劉某的公司告上法庭。
2017年7月24日,興隆臺區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被告劉某的公司于判決生效后3日內,支付原告貨款163808.46元。案件受理費3576元,減半收取1788元,由被告公司承擔。
一審判決生效后,劉某拒不執行判決。2017年9月19日,蘇某向興隆臺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隨后,執行局干警多次駕車到沈陽,可被執行人劉某始終不履行判決義務,并以過激行為干擾法院強制執行。
今年7月19日,執行一庭法官邵鳳良帶領4名執行人員和4名法警,再次駕車趕到沈陽,對被執行人劉某進行強制執行。來到劉某的公司后,邵鳳良發現地上擺放著一大批產品,生產車間還在生產。于是,邵鳳良讓書記員楊榮斌拍照記錄,其余人員尋找被執行人劉某。經過一番仔細尋找,執行人員最終找到劉某,可對方還是拒絕償還貨款。隨后,執行人員對該公司的產品進行查封,并告知被執行人劉某可經營也可銷售,但必須將貨款留下,用于償還蘇某的拖欠貨款。
7月21日,邵鳳良再次率隊來到劉某的公司,經過一番勸解,最終劉某與蘇某達成和解,同意將1130件產品給付蘇某,用于償還拖欠貨款。而后,大家將1130件產品裝上貨車運往盤錦。臨別之際,被執行人劉某與申請執行人蘇某握手告別,并表示愿意繼續業務往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