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長安網訊 為切實解決法院之間委托協助執行中存在溝通不暢、信息不準、反饋不及時的問題,努力減少往返奔波、提高執行效率,構建優勢互補、資源共享、便捷高效、協同作戰的執行工作聯動大格局,6月25日,跨越遼寧和內蒙古兩省區,包括法庫縣人民法院、沈陽市遼中區人民法院、調兵山市人民法院、寬甸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科爾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在內的18家基層法院會簽跨區域執行聯動框架協議,將從即日起進行全方位、全天候的跨域執行聯動協作。
法庫縣法院黨組書記、院長陳林表示,2016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于落實“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的工作綱要》(以下簡稱《綱要》)提出,要在人民法院內部深挖潛力,理順各種關系……異地執行協作以及繁簡分流辦案等機制,努力提高執行工作效率。但各法院在執行聯動方面,還是存在機制不暢等諸多問題。
在此框架協議“出爐”之前,法庫縣法院執行局曾多次“試水”類似委托執行工作,“我們有個民間借貸的案子,錢不多,10萬元左右,但是自從進入執行階段,我們先后兩次到被執行人潘某的住處,房子動遷了,人根本找不到。”6月22日,該院執行局局長尹萬豐與綏中縣人民法院(潘某居住地)取得聯系,不到1天的時間,對方不但找到了潘某的現住地,還將潘某動遷房產的動遷款未登記到其名下等詳細情況一一查明。“我們每去一次至少一整天的時間,你看看委托執行的效率有多快?”尹萬豐局長表示,部分地區的不動產、車輛信息仍然不能在網上便捷查控,延伸“線下”合作就變得更有意義。
記者了解到,框架協議使得經濟產業結構相似、地域相近、案件類型相同的18個基層法院的司法協作內容更加寬廣,明確了包含異地執行協助、委托送達、委托調查取證、跨區域涉案財物處理等多個方面,協議特別明確:辦理期限一般不超過7天,緊急事項應當于24小時內辦理完畢,并將相關材料和信息進行及時反饋。目前,各成員法院已建立了執行協作聯席會議工作機制,并設立以執行局局長為聯絡人的快速協作小組,負責跨域協作事宜的落實。
18家執行聯動法院名單:法庫縣人民法院、沈陽市遼中區人民法院、調兵山市人民法院、沈陽市沈北新區人民法院、寬甸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開魯縣人民法院、科爾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康平縣人民法院、彰武縣人民法院、奈曼旗人民法院、新巴爾虎右旗人民法院、遼陽市文圣區人民法院、新民市人民法院、陳巴爾虎旗人民法院、敖漢旗人民法院、阜新市新邱區人民法院、大連長興島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鞍山市立山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