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長安網 日前,申請執行人陳某向沈陽市皇姑區人民法院的辦案法官遞交了結案申請,這起執行案件的雙方當事人在糾紛化解之后,都向辦案法官道謝。長達4年有余的執行案件,在辦案法官反復溝通調解之下,終于圓滿執結。
2013年,陳某一紙訴狀將老朋友山某告上法庭,要求其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計30余萬元,經法院調解,山某同意就該款項進行分期還款。法院調解書生效后,山某逾期未還款,陳某多次催要未果后,遂申請法院執行。
在案件執行階段初期,辦案法官多次傳喚山某,山某主動履行5萬元,并經申請執行人陳某同意,又做出了相應的還款計劃。但在此之后,山某繼續不履行,辦案法官幾次傳喚,其均找各種理由一拖再拖。經查詢,被執行人山某名下有位于沈陽市皇姑區房產一處,辦案法官遂對該房產進行了查封。
2015年10月,申請人陳某向法院遞交申請,請求法院拍賣山某名下房產,辦案法官向其示明拍賣相關法律規定及流程——一旦流拍,以流拍價抵償執行款,多退少補,陳某申請依法拍賣。起初,山某拒不配合法院評估拍賣的先期工作,執行法官多次找到山某講明利弊后,山某才配合法院的評估拍賣。
該房產依法進行評估拍賣,最終流拍,陳某卻表示拒絕接收流拍房產。面對此種情況,執行法官多次將雙方傳喚到案,詢問雙方意見,針對申請執行人的疑慮也進行耐心細致的解答,圍繞案件焦點釋法析理,最終,雙方當事人也找到了利益平衡點,達成一致意見。申請執行人陳某以流拍價接收該房產,補還被執行人山某差價款5萬元。
對于本起案件的執行結果,當事人雙方均表示滿意。在執行工作中,讓當事人滿意既是出發點也是落腳點,有耐心、有責任心,一直是皇姑區法院執行干警處理執行案件的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