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沈陽市兩級法院全年共受理一審知識產權案件946件,具體包括專利案件117件,商標案件270件,著作權案件228件,不正當競爭案件87件。
本報從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的十大知識產權典型案例中節選六個向社會發布,這些案例是沈陽市兩級法院充分發揮司法裁判的價值引導作用,將維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為司法保護的重要價值,提高公眾對裁判的認同感和信賴感,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集中體現。
案例一 敦化市安泰爾汽車飾品有限公司與被告王某某專利權權屬糾紛
【簡要案情】
該案中,原告主張公司股東兼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負責公司全面工作并管理公司生產時,利用其職務行為,獲取了原告公司生產技術,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了一種車用實木防滑腳墊的實用新型專利。有關車用實木防滑腳墊產品是原告公司多項生產技術的綜合,該專利權是原告公司的。被告私自申請本屬于原告公司的專利權,侵害了原告公司專利權,請求法院依法確認涉案專利權屬于原告所有。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并未舉證證明王某某發明的“一種車用實木防滑腳墊”專利符合職務發明創造的法定標準,原告關于涉案爭議專利權屬于原告的主張依法并不成立,故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不服上訴,省高院審理后駁回上訴,維持了原判決。
【典型意義】近年來,隨著企業對知識產權在企業發展中核心競爭力的認識提高,企業保護自身知識產權的意識不斷增強,相關的職務發明糾紛時常發生。因此,依法判斷企業工作人員的發明創造是否屬于職務發明,對于指導企業加強內部管理,保護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均具有現實意義。
案例二 陳某某與被告沈陽欣益源科技有限公司、沈陽奧海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
【簡要案情】
本案中,原告陳某某未能提供其因侵權所遭受的損失及涉案專利許可使用費的證據,無法作為賠償數額參照的依據,其請求法院適用法定賠償方式確定賠償數額。欣益源公司、奧海公司已提供入庫單及采購發票、銷售發票等證據證明其銷售的數量。結合原告主張的專利產品的成本,被告產品的銷售價格,酌定單件被訴侵權產品的合理利潤。以銷售數量×合理利潤計算出被告因侵權行為獲得的利益,并以此為依據確定賠償數額。宣判后,陳某某提出上訴,經省高院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專利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案例三 沈陽唐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訴廣州方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九保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百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
【簡要案情】
本案中,原告沈陽唐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申請第16964592號“立清酸”商標,該商標的初審公告日期為2016年4月20日。后深圳市新至尊科技有限公司對原告這一商標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提出異議,2016年9月12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對該異議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原告提交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第16964592號商標注冊證載明,原告是“立清酸”商標的注冊人,注冊日期 2016年7月21日,有效期至2026年7月20日。另該商標申請注冊信息顯示,注冊公告日期為2016年12月21日。涉案商標初審公告滿三個月起即2016年7月21日至準予注冊決定作出前即2016年12月21日為該注冊商標的過渡期,原告主張的三被告惡意使用注冊商標的行為均發生于該過渡期內。本案中,三被告均存在明顯的與本案相關聯的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法院綜合認定各被告存在明顯的主觀惡意,判決承擔賠償責任。
【典型意義】本案主要涉及過渡期內注冊商標的保護問題?!渡虡朔ā返谌艞l第二款規定,……自該商標公告期滿之日起至準予注冊決定作出前,對他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的行為不具有追溯力。因該使用人的惡意給商標注冊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一定程度上對注冊商標權利人進行事后保護和救濟。
案例四 微軟公司與被告北京英龍華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
【簡要案情】
本案中,微軟公司商標核定使用在為計算機程序復制、計算機軟件安裝服務類別,被訴侵權商標使用在計算機軟件安裝程序商品上。軟件安裝服務與軟件在功能、用途、目的、方式上存在較為密切的聯系,容易使相關公眾對于軟件商品與提供軟件復制、安裝的服務產生混淆,因此兩者構成類似。據此,法院判決微軟公司侵權主張成立。
【典型意義】《商標法》規定,在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標的行為,是侵犯商標權的行為。實踐中經常涉及類似商品或者類似服務的判斷,本案涉及商品與服務類似的判斷。判斷商品與服務是否類似,應當考慮兩者在功能、用途、目的、方式等方面,是否存在較為密切的聯系,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
案例五 付某某訴沈陽紫藝廣告傳媒有限公司、于某某、沈陽豫瓏企業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
【簡要案情】
本案中,被告沈陽紫藝廣告傳媒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于某某以招聘名義接觸原告作品,后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演出,法院認定該行為構成對原告作品的剽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并判決其承擔侵權責任。宣判后,被告提出上訴,經省高院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隨著文化產業的發展,各類話劇演出市場日益紅火,一些單位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擅自演出他人作品,甚至出現剽竊他人作品的情形,造成演出市場的混亂。因此,如何確定著作權歸屬、認定是否侵權,厘清著作權人、演出單位、劇場等之間的相互關系及各自的權利義務尤為重要。
案例六 田某某與被告沈陽福林特種變壓器有限公司、魏某某技術服務合同糾紛
【簡要案情】
本案中,田某某向福林公司提供的專利技術因未繳納專利年費已轉為公有技術,但田某某的履行符合技術服務合同的法律要件,應按技術服務合同處理。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服從判決,未提出上訴。
【典型意義】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技術秘密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是指技術轉讓方將具有排他權利的技術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讓與他人,并獲得對價的合同。實踐中,技術提供方轉讓不具有獨占的、排他權利的公有技術的案例大量存在。如果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技術提供方同時進行了技術指導、傳授技術知識,為對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符合約定條件的,按照技術服務合同處理,約定的技術轉讓費可以視為提供技術服務的報酬和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