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就像天平的兩端,刑罰性和恢復性哪一端失衡,都會給基層法治建設產生破壞性影響。”這是盤錦市雙臺子區人民檢察院黨組副書記、副檢察長周泓哲在與司法機構召開聯席會議上的“老生常談”,也是他從事社區矯正工作秉持的重要理念。
雙臺子區檢察院對社區矯正工作的法律監督在突出其恢復性以外,還注重法律的懲戒性,通過加強對社區矯正對象的監督管理,懲戒嚴重違法違規人員,對其他社區矯正對象產生教育意義,更加有利于促進社區矯正對象認真改造,盡早順利融入社會。
日前,該院檢察官在開展社區矯正巡回檢察中發現,社區矯正對象夏某某在緩刑考驗期間與定位手機分離,并欺騙其保證人及社區矯正機構工作人員,拒絕提供所攜帶手機號碼,私自離省。
“夏某某作為社區矯正對象,先后兩次嚴重違規,被雙臺子區司法局書面訓誡一次、警告兩次。夏某某是否不愿認罪悔罪,不肯矯正其惡習,甚至不適合在社區進行有針對性的管理、教育和改造工作?”雖然夏某某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撤銷緩刑條件,但不能不經過調查就“粗暴”辦案。周泓哲帶領檢察干警開展實地調查,經全面考量夏某某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行為的性質、次數、頻率、手段、事由、后果等客觀事實,認定其主觀惡性較大,多次警告后仍不悔改,屬于“情節嚴重”應予以撤銷緩刑情況。雙臺子區檢察院正式向雙臺子區司法局制發書面糾正意見,建議其向原審法院提出撤銷緩刑建議。原審法院裁定撤銷原刑事判決書中對夏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的緩刑執行部分,對夏某某收監執行原判有期徒刑七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