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一件只有一本卷宗的詐騙案,難住了海城市人民檢察院第二檢察部檢察官。簡單清楚的犯罪事實,供證一致的證據鏈條,僅2萬元的犯罪數額,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且歸還全部贓款,如此“小案”緣何會難住檢察官呢?
這還需從案件辦理過程講起,檢察官在審查批準逮捕時發現嫌疑人王某某在2017年還有一次故意犯罪前科,但卷宗內未附判決書,在與公安機關聯系調取材料后,查證屬實。檢察官提審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王某某完全交代犯罪事實,在問及贓款去向時,王某某交代錢是為老父親治病花了,在遼陽縣老家,父親因多次患腦疾病癱瘓在床,母親也因中風導致偏癱并伴有一定程度的抑郁病癥。因父親生病無錢醫治,王某某從一位朋友處騙取了3萬余元錢,之后向被害人承認了是騙錢并陸續歸還了1萬余元,還剩2萬元未還,今年被害人見其無力歸還選擇了報案。案發后,王某某的朋友湊錢將余款歸還并取得了被害人的書面諒解。王某某夫妻離異,無其他兄弟姊妹。
案件明了,難題卻出現了,即如何做到執法“三個效果”統一?該案僅從法律效果考慮,完全可以直接對王某某作出批準逮捕決定,但王某某的父母可能就要面臨生存風險。
檢察官即刻前往王某某所租住的房屋及所在社區調查,核實王某某家庭狀況。如其供述:父母重病,夫妻離異,系家中獨子,沒有生活能力的父母無其他贍養人。自從王某某被刑拘,重病父母都是依靠鄰居、朋友送些食品并幫忙照看。檢察官梳理法律發現,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隨即,檢察機關就能否辦理監視居住與公安機關積極溝通,公安機關也被檢察官的溫情辦案所動,克服居住地不在本地的困難,同意為王某某辦理監視居住。檢察機關遂作出不予批準逮捕的決定。
春節前夕,王某某被釋放,公安機關為其辦理了監視居住。案子辦結了,但檢察官心系群眾的腳步還在繼續,檢察官們自愿募捐資金購買米、面、油、肉等物資送到王某某家。王某某表示一定痛改前非,決不再觸碰任何法律底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