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日前,營口市石佛地區人民檢察院派駐檢察官在履行日常檢察職責中發現,服刑人員王某的財產性判項僅有1100余元,數額不大卻一直未履行。
根據兩高兩部《關于加強減刑、假釋案件實質化審理的意見》的精神,履行財產性判項是每一名服刑人員的義務,也是他們認罪悔罪的現實表現之一,如果有履行能力卻拒不履行,這會直接影響王某的減刑。于是,辦案檢察官找到王某,詳細了解相關情況。辦案檢察官經過調查了解,認為王某在獄中的表現良好,他本人也有強烈的意愿履行財產性判項。對于像王某這種情況的服刑人員,雖然有履行意愿和履行能力,但因種種原因導致財產性判項無法順利履行,這不能歸責于其本人。
于是,為了幫助王某能夠獲得呈報減刑的機會,石佛地區檢察院主動作為,積極聯合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和營口監獄,共同到服刑人員王某原判法院所在地鲅魚圈區,經過多方努力終于聯系到了被害人,并通過與鲅魚圈區人民法院執行部門溝通協調,促成了王某家屬順利與被害人達成了退賠協議。在檢、監、法3家工作人員的共同見證下,王某家屬對被害人現場履行了財產性判項。至此,王某的財產性判項全部履行完畢。
此次案件的處理體現了檢察機關以能動履職維護服刑人員的合法權益,增添了服刑人員的改造動力。“3年了,我們終于退賠成功了!”王某家屬激動地對辦案人員連聲表示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