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為切實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海城市人民法院加大與老年人權益息息相關的贍養糾紛、繼承糾紛等案件的調解力度,對一些不積極履行對父母照顧的子女,通過判決或訴前調解督促積極履行。
近日,海城市法院法官張林城受理了一起贍養費糾紛案件,原告生活困難、無任何經濟來源,故起訴被告要求其給付贍養費。經審理發現,該案原告作為被告生母,多年前與被告的父親離婚,被告由其父親撫養成人,與原告接觸不多,對給付原告贍養費存在一定的抵觸心理。
被告的心情可以理解,但不同于一般民事行為的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子女對于父母的贍養,并不以父母履行了對子女的撫養義務作為對價。即使父母因為各種原因沒有履行對子女的撫養,在父母需要贍養時,子女也不能拒絕。換言之,贍養義務同撫養義務一樣,均屬于法定義務。經過張林城的釋法明理,被告最終同意調解,給付贍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