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下午,沈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第五號審判庭內,審理了原告田某某訴被告沈陽市沈北新區新城子街道辦事處的行政強制糾紛一案,新城子街道辦副主任關印寧作為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
據了解,這是今年9月該院與渾南區等8個轄區政府(管委會)會簽《沈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轄區行政訴訟案件應訴規程》(以下簡稱《應訴規程》)后,適用這一規程審理的第36起行政訴訟案件。庭審中,被告出庭負責人關印寧針對原告起訴狀逐條答辯,發表出庭意見,并提出基于原告合理合法的訴求,被告將在認真調查核實的基礎之上積極與原告協商案件后續事宜的解決方案。
“《應訴規程》實用性強,操作便捷,提升了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和應訴水平,實現了行政執法和司法審判工作的雙贏。”庭審后,該案主審法官雷雪冬這樣告訴記者。
據了解,隨著2014年行政訴訟法修改,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正式確立。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制定并完善《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通知書》《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建議書》,與沈陽市司法局建立聯合工作機制,府院合力將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推向常態化。
近年來,沈陽地區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率不斷上升,目前處于全國領先水平,行政訴訟案件行政機關敗訴率呈逐年下降趨勢,低于全國行政機關敗訴率平均水平。
府院良性聯動已經實現,為何還要出臺《應訴規程》?
“案子進門辦案解紛只是治標,在擴大辦案效果上能動司法,提建議促規范,抓前端才是治本。”高新區法院副院長趙穎男說道。
從2014年集中管轄行政案件至今年7月底,高新區法院共受理各類行政訴訟案件8925件,審結8735件,總體結案率97.87%,所涉行政領域基本涵蓋了社會治理的各個方面。經過梳理8個地區相關案件數量和行政負責人出庭應訴情況后發現:部分行政機關對“出庭負責人”的身份理解不一致,客觀上擴大了“出庭負責人”的范圍;行政負責人“出庭不出聲”現象依舊普遍。
為在司法活動末端向前預防糾紛,今年7月,該院向各轄區發送高新法建〔2023〕3號—10號司法建議,指出上述問題,提出了推動行政爭議實質性解決的相關建議。“半個月后,各轄區政府都進行了書面反饋,表達了高度重視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共同推動轄區法治政府建設的決心,我們對自己的工作有了更強的責任感。”該院綜合審判庭副庭長張大為告訴記者。
近日,高新區法院召開了轄區府院聯動交流會,意味著沈陽地區府院聯動、法治政府建設向更深層次推進。
“在共商中達成共識,在共識中推動共治……行政爭議從‘司法主導’向‘行政主導,司法終局’模式轉變,將更好地實現行政爭議源頭預防和有效化解。”沈陽中院副院長朱曉光在總結講話中如是說。
“認真做好行政應訴”“積極配合法院審判”“引導更多法治力量向預防端發力”等使府院聯動更加規范高效的共識正被沈陽地區越來越多的行政部門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