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用他人信息非法牟利,且拒不繳納公益損害賠償,面對這樣的被告人,葫蘆島市檢察官主動亮劍,向人民法院商請強制執行,彰顯了公益訴訟的價值。
團伙盜用他人信息牟利
近日,葫蘆島市檢察機關辦理了陳某等10人侵犯公民信息民事公益訴訟案。葫蘆島市民小劉是一名剛畢業的大學生,在手機業務營業點辦理了新的手機卡后,隔三差五就莫名收到一些注冊某商城會員等信息。
“我沒有注冊賬號,也沒網上購物,手機也沒有外借,懷疑可能是自己的個人信息被盜用了。”小劉的懷疑在公安機關那里得到了印證。當地公安機關陸續接到了許多有類似小劉這樣遭遇的受害人報案。經過偵查,公安機關一舉抓獲了以陳某為首的盜用公民個人信息犯罪團伙,并將該案件移交檢察機關。
“陳某到連山區和興城市的多個鄉鎮,找到當地的手機營業廳,聯系營業員在給客戶開卡的環節中,把手機驗證碼和手機號發到相應的微信群里邊,陳某再用這個手機號驗證碼注冊商城的APP,以此來獲利。”葫蘆島市人民檢察院第六檢察部檢察官助理劉暢對該案中發生的公民個人信息泄露進行了揭秘。
經查,陳某及其上下線組織、參加者非法獲取并出售公民個人信息3萬余條,非法獲利10余萬元,葫蘆島市連山區人民檢察院依法立案調查并履行公告程序。
一人抗拒執行法律裁定
因相關人員獲取的電話號碼價值以及對被害人造成的損失難以認定,檢察機關將非法獲利金額認定為公益損害價值,并將陳某等10人起訴至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考慮到該案的被告能夠積極主動地想要去承擔賠償義務,檢察機關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與涉案被告達成調解協議,同時檢察機關也將被告履行賠償義務的相關情況抄送給了刑事案件的辦理法院,作為法院酌定量刑的情節。”葫蘆島市檢察院第六檢察部檢察官助理李金剛告訴記者,除陳某以外的9名被告,積極地履行了調解書確定的賠償義務,也在省級以上的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唯有陳某抗拒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案件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被告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移送執行。但公益訴訟調解書生效后被告不履行的,是由人民法院主動移送執行,還是起訴方申請執行,法律規定并不明確。
檢察機關商請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規定不明確,那我們就根據法律的理念、根據這個案件的具體情況與人民法院協商。”原葫蘆島市檢察院第六檢察部主任王大維說。
葫蘆島市檢察院能動履職,主動亮劍,積極與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立案、審判等部門積極溝通協調,最終決定由葫蘆島市檢察院出具商請執行函后,葫蘆島中院啟動強制執行程序。最終,葫蘆島中院將陳某銀行卡內的16225.09元劃扣至公益損害賠償金專用賬戶內,該案強制執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