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感謝檢察機關從根本上解決了問題,我終于拿到了賠償款?!睖痴f。近日,丹東鐵路運輸檢察院充分發揮行政檢察在維護弱勢群體合法權益方面的職能作用,成功解決了一起企業拖欠工傷損害賠償的行政爭議案件。
2020年8月,案涉第三人湯某在原告公司工作時,不慎從高處跌落致左腿左脛骨、左腓骨近端粉碎性骨折。被告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依據湯某的申請作出了《認定工傷決定書》并通過郵寄的方式向原告送達,但原告卻以未收到該決定書為由將某人社局訴至丹東鐵路運輸法院。法院經審理作出撤銷被告工傷認定的判決。被告某人社局依據判決再次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因與原告一直無法取得聯系采取了留置送達的方式予以送達,原告收到認定書后,又以被告送達程序不合法、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再次訴至丹東鐵路運輸法院,便有了上文所說的一幕。湯某辛酸地說:“三年兩次訴訟,拖了又拖,原告就是找各種各樣的理由不給我賠償?!?
丹東鐵路運輸檢察院受丹東鐵路運輸法院邀請,參與此次行政爭議化解。承辦檢察官發現本案原告的目的并非如其訴求的那般單純,訴訟的背后還隱藏著一個更現實的問題——究竟是被告行政機關有錯誤,還是原告企業想通過不斷提起訴訟來逃避支付第三人工傷損害賠償?
為了更好地解決相關專業問題,檢察機關借助“外腦”提升檢察智慧,邀請業務專家組成專家咨詢組,由檢察長主持召開專家咨詢會。會上,專家代表分別提出自己的看法和意見,一致認為某人社局所作出的決定正確、程序合法。原告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決定和送達程序不斷提出質疑,存在以訴訟為手段故意拖欠第三人工傷損害賠償的嫌疑。咨詢會后,工作專班組織討論研究,制定了爭議化解方案。
檢察機關與原告取得聯系進行釋法說理,原告聽取檢察機關的意見后轉變了錯誤想法,向丹東鐵路運輸法院申請撤回起訴,湯某也終于拿到了賠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