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邊的民法典
老王與妻子離婚后,兒子小王一直由前妻撫養。老王先后兩次申請加入兒子小王的班級微信群,均被學校以小王不同意為由拒絕。老王認為,學校已侵犯了自己的監護權,遂將學校訴至法院,要求學校向其書面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
原告老王訴稱,因前妻阻撓,自己已多年未見孩子。為此,老王曾聯系小王的班主任,但班主任只說了孩子大致情況,不明確告知小王的各科目期中、期末成績。此后,自己先后兩次要求加入班級微信群,均遭到拒絕。老王認為,學校以征求小王意見為由拒絕其入群的行為侵犯了自己的監護權。
被告學校辯稱,學校沒有讓老王進入班級微信群的決定是經征求小王意見后作出的,該行為并未侵犯老王的監護權。學校認為,即使老王不進入班級微信群,其也可以聯系學校和班主任得知孩子的在校情況。而事實上,小王的班主任也曾如實向老王告知過小王的在校表現,故認為學校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中,學校未準許老王加入班級微信群不構成對老王監護權的侵害,本案爭議的根源在于老王認為其對小王的探望權因前妻阻撓而無法實現,但未就此提出相應主張,而學校系教育機構,不宜解決家庭糾紛。
法院最終判決駁回老王的全部訴請。宣判后,老王提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該判決現已生效。
律師觀點
學校尊重孩子意愿并無過錯
北京大成(沈陽)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張硯:本案中,老王作為小王的監護人,具有撫養和教育小王的權利和義務,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三十條第四款規定,學校負有以適當方式為受教育者及其監護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學業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便利的義務。即學校應為老王了解小王的在校情況提供便利。而在老王向學校了解小王相關情況時,學校班主任曾應其要求如實告知了小王的在校表現,應認定學校履行了相關義務。
同時,學校拒絕老王入班級群和告知具體成績均系征求小王意見后作出,小王雖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在作出與未成年人權益有關的決定前,應當根據未成年人的年齡和智力發展情況,在符合小王年齡和智力的基礎上,充分尊重小王的意愿和決定,并無過錯,未妨礙老王行使監護權。因此,學校不存在侵犯其監護權的行為。
對于老王來說,其可通過其他方式與學校溝通,了解小王的在校情況。也可以與前妻溝通,要求前妻配合其探望小王。如前妻不予配合,可通過訴訟方式要求行使探望權,甚至在滿足特定條件時,還可起訴主張變更撫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