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典型案例。其中,由丹東市元寶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于某鵬等非法占用農用地案入選。
2017年至2019年間,被告人于某鵬、黃某鳳、盧某祥、馬某發租賃寬甸滿族自治縣大西岔鎮的多處林地,后違反土地管理法規,翻整涉案林地,并使用挖掘機清理林地內的樹根、石塊后,自己或者轉租他人種植人參,造成林地原有植被嚴重毀壞。經鑒定,被告人于某鵬、黃某鳳、盧某祥、馬某發分別非法占用林地183.8畝、51.6畝、65.1畝、24.2畝。
元寶區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于某鵬、黃某鳳、盧某祥、馬某發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林地種植人參,數量較大,造成林地大量毀壞,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綜合考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自首、認罪認罰等情節,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分別判處被告人于某鵬等4人有期徒刑七個月到一年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4000元到18萬4000元。其中一人緩刑。
林地是依法規劃確定的用于發展林業的土地。本案被告人為牟取利益,非法占用并毀壞林地,總量超過300畝,嚴重毀壞林地原有植被和林地生態功能。人民法院對被告人依法定罪處罰,彰顯了依法嚴懲非法占用林地犯罪,有效保護森林資源,筑牢綠色生態屏障的堅定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