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拿5000元錢,金手鐲給你!”
2021年10月20日,村民孟某某在自家廁所旁邊拔草,不慎將所戴的金手鐲丟失。
10月21日,于某與李某某一起上廁所,李某某恰好在這里撿到一個金手鐲。
10月25日,于某把李某某在廁所旁邊撿到金手鐲的事告訴了孟某某和其丈夫姜某某。
第二天,姜某某和朋友一起找到李某某,想把金手鐲要回來,并答應給李某某3000元錢。但是,李某某的丈夫卻認為3000元太少,想要5000元。
雙方并沒有談攏,于是孟某某向法院起訴請求依法判令李某某返還丟失的金手鐲。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孟某某對自己丟失的金手鐲與被告李某某所撿物件是否為同一物未能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明,駁回原告孟某某的請求。
孟某某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中,法院認為,案件爭議焦點為能否認定孟某某遺失的金手鐲為李某某所拾得。本案中,證人于某和孟某某原本并不相識,和李某某系同村村民,于某證實親眼見到李某某撿到金手鐲的事實,同時有一審時的證人王某和姜某某共同到李某某家交涉金手鐲的相關事宜。
而且,李某某自認撿到東西,但是沒有看是什么東西就裝進兜里,后來又遺失。二審法院認為,該陳述明顯不符合一般的日常生活情理,拾得物品首先應確認一下是何物,再考慮是否予以收藏保管,才符合通常的行為習慣。
通過以上種種情節分析,李某某拾得孟某某遺失的金手鐲具有高度的可能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規定:“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據此,二審法院認定李某某拾得孟某某遺失的金手鐲。
因此,二審法院判決李某某應將拾得的金手鐲返還給孟某某,鑒于李某某不承認拾得金手鐲,還稱所撿之物已經遺失,故在李某某不能返還金手鐲的情況下,應酌價賠償。
于長江在起草判決書。
撿到別人東西負有返還義務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四級高級法官于長江:作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民法典》將公序良俗確立為民法基本原則,拾金不昧的傳統美德在《民法典》中同樣有所體現。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條明確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因此,拾得他人丟失的手機、錢包、文件材料等,應當返還給權利人。需要權利人注意的是,在丟失印章、票據等相關物品后,應及時辦理掛失,以避免產生更大的損失。
大家還應該知道,丟東西并不代表放棄所有權,撿到東西也并不意味著擁有所有權。根據法律規定,如該遺失物被拾得人通過轉讓被他人占有,權利人可以向拾得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是,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后,有權向無處分權的拾得人追償。
如果遺失物無人認領,是否意味著誰撿到的就歸誰,當然不是。《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八條規定,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一年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返還遺失物是否可以索要酬勞?根據法律規定,如果拾得人在拾得遺失物后產生相應的保管費用及將拾得物移交相關部門產生交通費,權利人在領取遺失物時應該予以支付。同時,權利人為了盡快找到遺失物,通過媒體等發出懸賞公告承諾對拾得人給予一定的酬謝,依據誠信原則,權利人應當依據承諾內容支付款項。
“獅子大開口”式的索要酬勞并沒有法律依據,但如果權利人自愿以恰當的方式對拾得人的“拾金不昧”表示感謝,也應該值得肯定。畢竟,美美與共,天下大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