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近日,沈陽市于洪區人民檢察院在辦理一起涉及非法占用耕地公益訴訟案過程中,案件承辦人向當事人提出應當繳納生態修復賠償費用,經過耐心細致的釋法說理,當事人表示愿意繳納生態修復賠償金用于修復生態環境。
7月6日,當事人將生態修復賠償保證金在沈陽市于洪區公證處進行提存公證。該案是于洪區首例適用“生態修復類賠償保證金提存”機制的公益訴訟案件。
在檢察機關依法辦理的破壞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等領域公益訴訟案件中,侵權人在訴前或判決生效前自愿承擔生態修復責任的,可以申請繳納公益訴訟賠償保證金,切實履行生態修復責任,積極恢復受損生態。為進一步貫徹落實省人民檢察院下發的《關于在部分基層院開展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試點的通知》文件精神,于洪區檢察院不斷探索,在公益訴訟案件中創新引入“公益訴訟保證金提存”機制,公證、高效、規范實現公益修復資金費用的收繳管理,有效提升環境資源類案件辦理質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