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邊的民法典
公交車作為便捷、綠色的交通方式,是很多人出行的首選。如果乘客搭乘公交車途中摔倒受傷,因此發生爭議,法律責任如何承擔呢?
2021年7月,石某乘坐公交車回家,車輛起步后,在正常行駛過程中,石某登上后排緩步臺后不慎摔倒受傷,導致住院治療發生檢查費、治療費、營養費、交通費等損失1.5萬余元,住院治療后,石某將公交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石某乘坐某公交公司的公交車輛,雙方形成運輸合同關系。公交公司對石某負有安全運輸義務。根據雙方提交的證據及陳述,公交公司未舉證證明石某所受損害是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對于石某的損害,公交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石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知曉公共安全常識。
法院經審理認為:石某在車輛起步行駛中沒有抓緊車輛扶手導致倒地受傷,自身存在一定過錯。據車內監控視頻顯示,公交車起步時車速較為緩慢,司機并無大幅度操作方向盤等不當行為,其他乘客均未存在大幅晃動。故法院酌定公交公司負事故的70%賠償責任,石某自行承擔30%賠償責任。
法官釋法
朝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三庭副庭長 姜永濤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本案中,公交車輛雖然系正常行駛,并無過錯,但石某對于損傷也并不存在故意、重大過失,依據上述法律規定,公交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因石某乘車過程中也存在一定過失,人民法院酌情減少公交公司的賠償,這樣處理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和公平原則,起到了較好的指引作用。
需要提示的是,公交公司在運營過程中應嚴格履行安全運輸義務,倡導駕駛員平穩、規范駕駛,同時就安全事項要對乘客進行必要的提示、告知。乘客在乘車過程中,也要注意坐穩扶好,避免嬉戲打鬧,照顧好同乘的老人和兒童,同時積極協助和配合司機安排,避免發生意外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