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我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對生態環境帶來的危害,我愿意接受懲罰……”李某當庭表示。
記者昨日獲悉,由沈陽市人民檢察院提起的李某非法捕撈水產品民事公益訴訟案在沈陽市渾南區滿堂街道閆家村開庭審理,這是沈陽市檢察院辦理的首例非法捕撈水產品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2021年7月26日1時至5時30分,李某利用掛子網、手抄網、地籠網等工具,自劃橡皮船在明令禁捕的渾河水域捕撈鰱魚、鯽魚、泥鰍等水產品,造成漁業資源損失總計80余斤。
經專家評估認定,李某捕撈水產品的區域為禁漁區,捕撈當日為禁漁期,捕撈工具屬禁用漁具,破壞了生態環境,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沈陽市檢察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依法對李某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在現場庭審過程中,公益訴訟起訴人通過舉證和釋法說理,闡述了李某的非法捕撈行為對禁漁期魚類產卵繁殖、物種多樣性和水域生態環境造成的影響和破壞,要求其即時履行投放魚苗種增殖放流義務,承擔修復生態環境和專家評估費用,并就其非法捕撈水產品違法行為向社會公眾公開賠禮道歉。
庭審中,李某對檢察機關提出的證據及證明事實均無異議,當庭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并自愿修復被破壞的生態環境。
增殖放流是補充漁業資源種群,改善、修復水生態環境的一種有效手段。隨著一聲令下,由李某出資購買的500斤4000尾鰱鳙魚苗種在沈陽市檢察院和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工作人員的現場監督下,在棋盤山水庫進行了增殖放流,為渾河再添生機與活力。
“我們要充分發揮公益訴訟檢察職能,努力讓案件當事人自愿從生態環境的‘破壞者’變成‘保護者’,保護沈陽的綠水青山。”辦案檢察官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