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保證金提存制度,這是我過去聽都沒聽過的詞,沒想到會成為改變我命運走向的關鍵。”近日,在沈陽市和平區人民檢察院召開的一場公開聽證會上,取得對方諒解的劉某向被害人深深鞠躬,“保證金提存制度”這個法律名詞也深深刻進他的心里。
2022年12月,犯罪嫌疑人劉某因住宿問題與被害人李某某發生口角并互相廝打,劉某撿拾路邊瓷磚碎片將李某某面部砸傷。經鑒定,李某某額部瘢痕及骨折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左眼瞼、鼻部、右上唇瘢痕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偵查終結,公安機關以犯罪嫌疑人劉某涉嫌故意傷害罪向和平區檢察院提請批準逮捕。
承辦檢察官通過訊問犯罪嫌疑人劉某了解到,其具有悔罪表現,但劉某無固定工作,父母早逝,唯一的姐姐還在外地打工。得知該情況后,承辦檢察官第一時間聯系到劉某的姐姐,告知其弟劉某符合適用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的條件。
很快,劉某的姐姐辦理了賠償保證金提存,將人民幣3萬元提交至公證處。今年5月初,公開聽證會召開,當事雙方,和平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在人身損害認定及賠償領域具有相關專業知識的專家參加會議,最終雙方當事人達成刑事和解,同月12日,和平區檢察院對劉某作出不起訴決定。
案結了,檢察官的辦案并未止步。針對此類案件,和平區檢察院大膽探索適用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充分發揮試點先行的帶頭作用,起草制定了《沈陽市和平區人民檢察院輕微刑事案件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試行)》。對輕微刑事案件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的含義、適用條件、啟動程序及具體操作等作出詳細規定,明確了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的適用標準,規范了適用條件、啟動及提存等相關程序,真正發揮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的“保證”作用和“提存”特點,同時,針對生態環境修復、適用罰金等案件,也積極探索適用了提存制度。試點至今,和平區檢察院共對20起案件適用了該制度,其中對生態環境領域適用了7件,對犯罪嫌疑人作出了定罪不捕或酌定不起訴的決定,同時針對部分案件發送行政處罰意見函。
對話
劉某姐姐帶著哭腔問:“什么是保證金提存制度?”
檢察官釋法說理:“輕微刑事案件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是指在輕微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屬因故暫時未能與被害方達成和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并主動自愿履行賠償義務,繳存足額賠償保證金以保障被害人合法權益,依法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適用非羈押強制措施的制度。”
劉某姐姐的眼中現出希望,連忙追問:“這個制度能幫到我弟弟嗎?”
檢察官繼續耐心回答:“這個制度就相當于提前給被害人上的‘保險’,當事雙方因賠償金額不一致未能達成和解,根據自身經濟情況向第三方公證處繳納一定數額的賠償金額,當然,還是依據雙方的和解協議或法院判決來確定最終的賠償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