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董某駕駛小型客車載乘吳某等人,沿路行駛時,車輛不慎側(cè)滑后掉入路對面邊溝內(nèi),撞至墻上,造成吳某受傷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jīng)某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此起交通事故董某負全部責任,吳某無責任。受傷當日,吳某乘救護車至醫(yī)院檢查治療。
桓仁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一審認定,吳某在此事故中形成的合理損失為醫(y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共計5萬余元。公民的身體健康權(quán)受法律保護。本案系吳某與董某之間因機動車交通事故引起的責任糾紛。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quán)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quán)責任,同時,考慮吳某為無償乘坐董某駕駛的車輛,屬于好意同乘。據(jù)此,酌定吳某的損失由董某承擔60%的賠償責任。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nèi),按合同約定,應由保險公司在投保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限額內(nèi)賠償吳某1萬元,剩余損失4萬余元,由董某賠償吳某60%即2萬余元。
后駕駛?cè)硕成显V,提出其應承擔10%賠償責任的意見。本溪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本案中吳某無償乘坐董某駕駛的車輛,屬于好意同乘。好意同乘雖然出于善意,但不能因此降低駕駛?cè)说幕景踩U狭x務,董某作為駕駛員,在駕駛過程中沒有盡到謹慎的注意義務,造成交通事故,具有過錯。一審法院判決由董某承擔60%的賠償責任,并無不當,應予維持。
法官釋法
朝陽市龍城區(qū)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庭長 孫國鵬
好意同乘更多發(fā)生在情誼行為中,主要目的是自然人之間相互提供幫助,承運人與搭乘人之間不存在報酬約定,承運人不以營利為目的,但因該類好意施惠行為所產(chǎn)生的侵權(quán)糾紛也會隨之而來,在施惠人造成受惠人損害的情況下,如何分配責任,如何進行賠償,需要法律作出明確且符合社會需求的規(guī)定。民法典出臺后,對這一問題有了明確的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規(guī)定,非營運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屬于好意同乘情形,承運人可以免責的認識是錯誤的,搭乘人可以任意擴大承運人責任的認識也是錯誤的。
對于該情形進行了明確規(guī)定充分凸顯了民法典作為社會的基本法,是民族精神和時代精神的立法表達。最后還要提醒的是,對于駕駛?cè)硕?,始終要將遵守交通規(guī)則放在首位,對于搭乘人來說,也要有足夠的安全意識,搭乘符合安全標準的車輛,盡可能做到謹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