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近日,岫巖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通過采取盡可能減少對生產經營影響的保全措施、支持被保全企業進行合理置換保全財產,既保證被申請人正常經營,同時也實現了保全目的,平等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利,達到雙贏。
去年2月17日,原告丁某與被告遼寧某建筑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在岫巖縣法院進行訴訟。訴訟中,原告申請保全被告公司在金融機構的財產14.5萬元并提供了相應擔保。
法院保全組接到申請后,通過執行查控中心查詢被告公司名下資產,考慮到公司正常生產經營的需要,決定優先選擇保全對該建筑公司生產經營影響較小的財產,對一臺挖溝機予以活封措施。向被保全公司送達民事裁定書后,該公司負責人聯系保全組告知因近期打算出售該設備,希望通過向法院賬戶繳納等額存款解除對該設備的查封。保全實施組法官了解到該情況后,立即進行協調,告知被保全人出具置換保全申請,將置換資金及時存入法院指定賬戶,同時聯系保全文書制作組法官出具解除該設備查封的民事裁定。通過保全小組的努力和配合,整個置換過程在半天時間內完成。該案件通過法院組織調解,實現立即辦結、調解款一次性支付到位的良好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