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日前,丹東市元寶區人民法院對一起污染環境案進行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以污染環境罪判處被告人趙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同時禁止趙某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與排污或者處置危險廢物有關的經營活動。這是丹東地區首份環保領域“從業禁止令”。
2019年至2021年期間,被告人趙某某在未取得環評手續的情況下,利用塑料顆粒加工設備生產塑料顆粒。生產過程中,趙某某先將廢舊塑料袋等塑料制品在水泥池內清洗、粉碎,產生的廢液一部分通過該池下面的孔洞外排到地面;另一部分廢液通過管道排到兩個沉淀池內,利用該隱蔽的開口排放廢液,致使含有毒物質的廢液滲入土壤。經環境監測有限公司檢測,被告人趙某某非法排放的廢水中含有石油類、汞、砷成分,造成周邊土壤被污染。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趙某某違反國家規定,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質,嚴重污染環境,構成污染環境罪。同時,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間內從事與排污或者處置危險廢物有關的經營活動。
承辦這起案件的法官表示,在判處緩刑的同時向被告人發出“從業禁止令”,不僅體現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也能有效防止被告人再次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為從事相關行業的企業、個人敲響警鐘,發揮了刑罰對社會的普遍教育和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