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邊是犯罪嫌疑人有心賠償,一邊是被害人家屬對賠償數額不滿,案件就此陷入僵局,怎么辦?
為此,檢察官開啟了“破局”“解題”“促和”的解決之路。
破局 化解矛盾有了突破口
2022年11月22日,犯罪嫌疑人汪某某駕駛機動車輛在沈陽市沈河區與被害人陸某某發生交通事故,造成陸某某重傷,后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經事故責任認定,犯罪嫌疑人汪某某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沈陽市沈河區人民檢察院辦案檢察官接到汪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提請批準逮捕書后,認真審查案卷材料、訊問犯罪嫌疑人,經審查了解到汪某某駕駛的機動車輛未購買商業保險且自身賠償能力有限,雖有積極賠償的意愿,卻一時難以賠償到位。
通過對被害人家屬的走訪,承辦檢察官了解到,被害人的妻子年近七旬,因身患多種疾病長期服藥,沒有勞動能力,家中生活來源靠被害人打零工維持,賠償款能否足額支付直接影響到被害人妻子之后的生活。同時,通過對案件的審查和研判,本案嫌疑人無前科劣跡,自愿認罪認罰,此次犯罪屬于過失犯罪。
解題 賠償保證金存進賬戶
輕微刑事案件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為化解矛盾打開了突破口。輕微刑事案件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是指輕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賠償意愿且有賠償能力,但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未能達成和解協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動表明賠償意愿并向公證機關繳存一定數額的賠償保證金后,辦案機關依法可以對其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或變更為非羈押強制措施的辦案制度。
承辦檢察官多次通過電話溝通和實地走訪的方式向雙方當事人講解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的相關規定及法律后果,耐心聽取被害人家屬的意見訴求。
最終,在檢察機關的主持及陪同下,犯罪嫌疑人汪某某授權其母親將40萬元賠償保證金繳存至公證處賬戶內,剩余賠償金額由雙方經過協商在規定期限內通過將名下的房產過戶給被害方進行償付。在完成賠償保證金提存后,雙方簽署了附條件的諒解書,沈河區檢察院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汪某某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促和 力求案件定分止爭
矛盾至此得到解決。被害人家屬對檢察機關在辦案中為保障其合法利益所作出的努力表示感謝,犯罪嫌疑人也為檢察官送上了寫有“秉公執法清廉辦案 維護正義司法為民”字樣的錦旗。
輕微刑事案件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的適用,既照顧了被害人家屬對“得到賠償”的現實需要,讓其精神得到撫慰,也關注了犯罪嫌疑人對“從寬處罰”的實現機會,讓其悔罪之心有處安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