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日前,經丹東市振興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多年前被判緩刑的于某因在考驗期內犯罪,被法院撤銷原緩刑判決,以信用卡詐騙罪判處于某有期徒刑十一個月,與前罪判處的有期徒刑三年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
于某曾經在丹東某銀行工作。2016年9月,被告人于某因犯信用卡詐騙罪被丹東市元寶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而鄭某并不知道于某犯罪的事,請于某幫助其辦理信用卡。于某不思悔改,一口答應為鄭某辦理兩家銀行的信用卡,于是獲取了鄭某的個人信息、工資證明等材料以及鄭某新辦理的手機卡。于某私自將郵寄到鄭某單位的A銀行信用卡取走,并對鄭某謊稱該銀行信用卡未辦理成功。其后,于某利用保管辦卡預留的手機卡將該銀行信用卡激活并設置密碼,用于個人使用。截至2020年7月,該卡共欠本金人民幣5000余元。2018年6月,鄭某B銀行的信用卡損壞,遂找到于某為其補卡。補卡成功后,于某又在鄭某不知情的情況下到鄭某單位取回補辦的銀行卡,利用保管辦理預留的手機卡便利激活并重新設置密碼,用于個人消費套現,并對鄭某謊稱該銀行信用卡仍在辦理中。截至2020年6月,該卡共欠本金人民幣17000余元。
2021年6月,距緩刑考驗期滿僅剩4個月的時候,于某信用卡詐騙行為被被害人發現,并向警方報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