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長安網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之規定,裁定如下:要求馮某多關注許某某的生理、心理狀況和情感需求,與學校老師多聯系、多溝通,了解許某某的學習情況,每周與許某某電話聯系或見面至少兩次。”2月16日,海城市人民法院在一起離婚糾紛案件審結一個月后,針對母親馮某拒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情形,依法發出《家庭教育令》,推動筑牢未成年人家庭保護防線。
今年1月12日,原告許某起訴到法院,要求與被告馮某解除婚姻關系,雙方對孩子的撫養權問題爭執不下,原告許某稱自己工作原因不方便照顧孩子,被告馮某堅稱自己不具備撫養孩子的條件和能力。經法院調解,雙方自愿解除了婚姻關系,女兒許某某由其父許某撫育。
2月13日,法官崔洋在回訪時發現,10歲左右的女孩許某某因母親不在身邊而產生叛逆情緒,少言寡語、性情淡漠、不愿學習、脾氣暴躁,與孩子共同生活的父親和奶奶因此對孩子的母親頗有怨言。為保護少年身心健康,崔洋再次與馮某取得聯系,詳細了解其生活狀況及心理變化,在得知其有能力支付撫養費卻不愿給付,有時間聯系女兒卻寧愿割舍親情的情況下,崔洋于16日果斷制作出海城地區首份《家庭教育令》并立即送達給孩子母親,當面對其訓誡。馮某表示已經知錯并能改正,以后會更用心對待女兒,減少離婚帶給孩子的傷害。
簽稿:張開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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