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欄語
為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法治宣傳,今日起,本報特推出“知產審判零距離”欄目,陸續刊發沈陽知識產權法庭審理的典型案例,通過梳理裁判要旨,向社會公眾傳遞知識產權保護的規則引領和價值導向,為助力創新發展戰略、營造國際一流營商環境貢獻司法智慧。
關鍵詞
舊貨翻新銷售??????商品要素變更??????商標用盡??????商標侵權
基本案情
收購二手配件?再賣自稱正品
原告沈陽某股份有限公司系博林特電梯配件供貨商,為專業從事博林特電梯配件銷售、控制板維修的技術型企業,2003年取得“博林特”及“BLT”注冊商標,2011年“博林特”注冊商標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該公司及其產品在相關領域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和影響力。被告系銷售電梯及電梯配件公司,該公司收購二手的博林特電梯配件,經維修后使用博林特注冊商標并以原廠正品名義進行對外銷售。
原告認為被告侵害其注冊商標專用權,訴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被告抗辯其符合商標權用盡原則,主張不構成商標侵權。
裁判意見
品質性能變了?不能再稱原廠
沈陽知識產權法庭審理認為,原告是“博林特”及“BLT”注冊商標專用權人。被告將收購的二手博林特電梯配件進行維修改造的商品,已經變更了品質、參數、規格、功能等要素而成為新的產品,并不符合商標權用盡原則指向的產品范圍,在此情況下,應排除商標權用盡原則的適用。而被告經過維修再次以原廠正品名義銷售,仍標注博林特注冊商標,但品質、性能等已與正規出廠的全新商品存在差異,商標權人對該部分配件的品質無法管控。消費者購買和使用維修翻新過的商品后,產生的對該品牌商品的認知后果仍將由原商標權人負擔,因此該種行為構成對商標權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
法官說法
翻新需要告知?避免買家誤認
沈陽知識產權法庭法官喬雪梅:商標權用盡原則是指注冊商標的商品投入市場銷售后,商標權通過銷售商品獲得了商業回報,商標的經濟價值已經回收。他人再次使用或銷售商品時,商標權人無權禁止。商標權用盡原則為一般規定,但也存在例外情形。本案是“舊貨翻新”重新銷售引起的商標侵權糾紛。實踐中,舊貨翻新再銷售的情形多樣,對舊貨的翻新程度、是否繼續使用原商標或換標、再銷售時是否如實告知消費者翻新情況、是否可能造成相關公眾產生混淆等因素均作為是否侵害商標權的因素考量。
本案中,被告雖未改變廢舊商品的自帶商標,但翻新行為使商標權人最初投入市場的商品品質發生了實質變化。在未明確告知產品翻新的情況下,以原裝正品名義重新銷售,該行為足以導致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商標權人對其商品質量失去控制,注冊商標無法發揮應有的保障功能,侵害商標權人專有權利的同時,也損害了相關公眾的合法權益。因此,法院排除適用商標權用盡原則,認定被告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
發展循環經濟是中國經濟社會發展的一項重大戰略,通過廢舊物資的循環再利用,不僅可以更加充分實現物的價值,滿足不同的消費主體的使用需求,也符合民法典倡導的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的綠色經濟理念。在大力提倡綠色經濟和低碳環保理念的同時,回收再利用行為也應該遵守國家法律規定,在不侵害他人知識產權的前提下合理實施。總體上把握的原則,一是“舊貨翻新”不能對原有商品品質、功能等要素進行“根本性改變”,即從“維修翻新”變成實質的“重新制造”;二是再銷售時要明確告知相關公眾系“二手”或“翻新”商品,避免產生混淆誤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