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1月13日,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起因優先受償權和抵押權沖突引發的第三人撤銷之訴案件時,發出全省首份《當事人本人到庭令》。截至2月2日,全市法院已在各類案件審理中發出《當事人本人到庭令》73份。
在這起因優先受償權和抵押權沖突引發的第三人撤銷之訴案件中,為盡可能查明案件事實,法院向案件的兩名當事人發出《當事人本人到庭令》,要求信貸員本人劉某、發包人法定代表人石某于傳票確定的時間到庭接受詢問,并明確告知其本人不到庭的法律后果。
開庭當日,劉某本人到庭接受詢問并宣讀了保證書,通過各方當事人當庭陳述、交叉詢問,合議庭獲取了當事人親歷的見聞陳述,查清了案件證據未能完全反映的事實及細節。
上述案件是鞍山中院今年1月12日在全省首創出臺《關于在民事訴訟中試行<當事人本人到庭令>的規范指引》后,鞍山地區使用《當事人本人到庭令》的首例案件。據統計,截至2月2日,全市法院已陸續在民間借貸、勞動爭議、機動車交通肇事、建設工程施工、第三人撤銷之訴、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等各類案件審理中發出《當事人本人到庭令》73份。
鞍山中院民事審判第四庭副庭長于淼告訴記者,“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中早已對當事人到庭接受詢問有所規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文書樣式》中沒有相應的樣本,法官不熟悉,不知道用什么,也不敢亂用。我們通過起草《規范指引》,明確《當事人本人到庭令》文書樣式,以此將法律規定與司法實踐銜接起來,防止制度虛化、法律規定成為‘僵尸條款’,更好提高庭審效率和威懾力,維護實體公正。”
據了解,《當事人本人到庭令》的推行,是鞍山中院開展庭審優質化改革系列舉措的細小環節,卻在準確查明事實、正確適用法律、維護司法實體公正、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方面發揮不可或缺的積極作用,為有效回應司法實踐的現實需求,優化審判工作機制改革作出了有益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