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日前,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少年及家事案件審判庭在審理一起離婚糾紛案件中,向雙方當事人發出了《離婚案件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這是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自今年1月1日起實施后,沈陽地區法院發出的首份《離婚案件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
“我保證如實填寫了《離婚案件財產申報表》,如實向法庭陳述案件事實,如實回答各方當事人及法庭的詢問。如有虛假陳述,愿意接受處罰、拘留乃至刑事處罰。”這是案件雙方當事人接到沈陽中院少家庭發出的《離婚案件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后作出的保證。
在審理一起離婚糾紛上訴案期間,該院少家庭法官趙楠楠發現,案件中涉及的共同財產類型較多,爭議較大。根據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離婚訴訟期間,夫妻雙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報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的義務。”為最大限度查明當事人的財產狀況,保障離婚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公正高效處理離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問題,法官向雙方當事人發出了《離婚案件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同時明確告知雙方當事人填報的相關要求及未如實填報的法律后果,促進當事人誠信訴訟。
法官說法
離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常常為家事審判的重點和難點,多數夫妻離婚前存在長時間未共同生活的情況。在審判實踐中,易發生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損毀、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離婚案件夫妻共同財產申報制度的實行,不僅有助于人民法院最大限度查實當事人財產狀況,確保依法公正處理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問題,還有助于提高審判效率,降低當事人的訴訟成本,節約司法資源,體現了“平等”“誠信”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