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二人在法院進行離婚訴訟,法院向雙方都發出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要求雙方如實申報夫妻共同財產。
1月2日,調兵山市人民法院曉明人民法庭向一起離婚糾紛案件雙方當事人發出《離婚案件當事人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這是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自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后,調兵山市法院發出的首份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也是全省首份。
向當事人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中)送達夫妻共同財產申報表、告知書、保證書等。
基本案情
本案中原告許某與被告孟某因瑣事導致夫妻感情不和,無法繼續共同生活,原告請求法院判決與被告離婚并分割共同財產。同時,原告許某還請求法院對登記在被告孟某名下的車輛采取保全措施。
為保障當事人正當訴訟權益,確定離婚雙方的財產分割范圍,更好地審理離婚糾紛案件,根據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離婚訴訟期間,夫妻雙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報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的義務……”之規定,調兵山市法院發出了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同時將離婚案件當事人夫妻共同財產申報表、告知書、保證書等,及時送達了雙方當事人,告知相關注意事項、敦促當事人依法如實向法院申報全部夫妻共同財產。
法官說法
這份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顯示,當事人應如實申報全部夫妻共同財產,并告知了當事人夫妻共同財產申報的適用情形、申報時間、申報要求、申報內容以及未如實申報應承擔的法律后果。當事人在申報夫妻共同財產時,申報內容必須真實、全面、不得隱瞞或遺漏,具體包括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以及夫妻共同債權債務,婚前購買、婚后還貸的動產或不動產等。
張彤
承辦此案的法官——曉明法庭庭長張彤介紹,在離婚訴訟司法實踐中,一方當事人隱藏、不如實申報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屢見不鮮,加上平時生活中對配偶一方的收入、財產情況不甚了解,導致當事人的舉證和法院的財產調查工作難以順利開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無法得到有效保障。向當事人發出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這一舉措,不僅有效地解決了上述難題,也意味著財產申報將正式成為離婚糾紛案件的重要組成部分,還能夠大大降低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平等保護離婚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當事人誠信訴訟,節約司法資源。
延伸
全國多地法院已實行新規
據了解,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離婚訴訟期間,夫妻雙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報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的義務。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損毀、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財產。該條規定正式以法律形式將離婚案件當事人如實申報夫妻共同財產確立為當事人的一項法定義務。
目前,湖南、湖北、安徽、江蘇、江西、河北等全國多地的法院均已經發出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要求夫妻離婚時如實申報共同財產。
解決隱匿夫妻共同財產問題
省人大代表、遼寧楚河律師事務所主任楚艷秋認為,離婚案件當事人夫妻共同財產申報制度是本次《婦女權益保障法》修改的一大亮點,夫妻共同財產申報意味著財產申報正式成為離婚糾紛案件的重要組成部分,解決了長久以來在離婚訴訟司法實踐中存在的一個難題,有助于法院最大限度地查實當事人的真實財產狀況,確保依法公正高效地處理離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問題。
楚艷秋
楚艷秋稱,雙方當事人未如實申報,隱藏夫妻共同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人民法院依法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財產。未如實申報,構成妨礙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對該當事人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對提高訴訟效率、促進誠信訴訟、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最終也將提升離婚案件的審判質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