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為貫徹落實《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全國法院推進知識產權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審判“三合一”工作的意見》,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統一法律適用標準,優化審判資源配置,中國(遼寧)自由貿易試驗區營口片區人民法庭承擔起營口地區知識產權案件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審判“三合一”試點工作。2022年1月入選最高人民法院“新時代人民法庭建設案例選編(二)”。
日前,因為“一只鴨子”引發的跨省知識產權侵權案,在中國(遼寧)自由貿易試驗區營口片區人民法庭法官及調解員的訴前調解下,結局出現了皆大歡喜的一幕:被告認錯、原告撤訴!本著合作共贏的出發點,原告同意被告將賠償金額轉為部分加盟費,“侵權店”經簽訂合法加盟協議,脫胎換骨成為“品牌店”——侵權“冒牌鴨”秒變正宗“品牌鴨”。
原告湖北省周某鴨企業發展有限公司訴被告遼寧省營口市鲅魚圈區熊岳鎮某記快餐店侵害原告商標專用權糾紛一案,負責該案的訴前調解員李紅在自貿區營口片區法庭法官康強和張銳的指導下,對原告和被告雙方進行了“背對背”調解。
起初,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經濟損失5萬元,調解員結合案情多次請教法官,再與原告溝通,原告終于同意下調賠償數額。被告在接到調解員的電話時,認為自己沒有侵權,次日,夫妻倆親自來到自貿區營口片區法庭了解情況。調解員認真聽被告陳述開店的經過,并向他們講解了什么是商標侵權,他們的這種行為已經構成侵權了,被告這才認識到自己的行為確實是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經多次調解,雙方達成和解協議,被告停止原告商標專用權的侵權行為,同時雙方簽訂了加盟協議,原告同意被告將賠償金額轉為部分加盟費,被告選址重開加盟店。此次訴前調解,化解了雙方當事人的矛盾,使雙方當事人由原、被告關系變成友好合作關系。
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創新。今年以來,自貿區營口片區法庭用足用活現有審判資源,通過審判重心調整、創新運行審判方式等優化法庭工作,切實發揮審判對知識產權保護的主導作用和專業化優勢。同時注重加強與行政執法機關和人民調解、仲裁機構等組織的銜接,共同構建知識產權保護多元機制,共同踐行“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創新”理念。
法官觀點
中國(遼寧)自由貿易試驗區營口片區人民法庭法官 康強
近年來,人們對知識產權的維權意識日漸增強,司法保護力度也越來越大,起訴到法院的知識產權案件越來越多,“周某鴨”就是其中的代表案件。“周某鴨”是湖北省的著名品牌商標,湖北省某企業擁有商標專用權。以往由于人們知識產權意識不高,營口地區出現了幾家“冒牌店”,一來侵害了企業商標專用權;二來也侵害了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法庭受理該系列案件后高度重視,決定先行委派駐庭調解員李紅進行庭前調解,法官跟進指導。李紅克服不利因素,先后多次通過線上“背對背”、線下“面對面”方式調解,最終5件案件均得以調解結案,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其中,一家店在法庭的“撮合”下成功加盟,“侵權店”秒變“加盟店”,實現了原、被告雙贏。整個調解過程始終遵循適度保護與自愿合法相結合,既尊重原告訴求,又兼顧民生問題,讓老百姓真真切切體會到司法溫情、司法為民。
專家觀點
營口市人民政府立法咨詢專家、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張韜
法院的做法可以說是在當前保護知識產權的大背景下,對民法意思自治原則的充分尊重。
一方面,調解應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則,只要是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當事人自愿達成的調解,應當給予尊重。本案就是在這樣的情況下,當事人自愿協商一致,自愿將侵權賠償轉化為授權加盟使用費。
另一方面,也為侵權方提供了能夠合法使用相關品牌和授權的渠道與方式。對于被告來說,由于自身知識產權意識不強,造成了對他人知識產權的侵犯,其結果可能是其沒有意識到的。因此,法院通過調解的方法,將侵權轉化為加盟,讓被告既實現了加盟知名品牌,又減少了可能的訴累。對于被侵權品牌來說,在保護了自身知識產權的同時,又使自己的品牌得以擴大。這樣的調解方式,也有助于知識產權案件糾紛的化解順利進行。
自貿區營口片區法庭法官及調解員代表在研究案情。
以案說法 營口市人民調解中心主任 王輝
被告經營熟食店,一段時期以來沒有什么收入,只不過勉強維持經營。突然接到法院的傳票和原告的起訴狀要求賠償5萬元,讓被告夫妻倆感覺太意外了。
另外,營口鲅魚圈一帶不太了解“周某鴨”品牌,沒有這個案件,法官也不會知道“周某鴨”。被告只是在網上搜索鴨子的加工方法加以改進,并不知道這是侵權。小本生意賣不出多少商品,根本沒有給原告造成多少損失。
經網上搜索查詢看到原告這家公司裁判文書1233件。原告起訴的大部分是一些開熟食店糊口的普通百姓,而案件結果大部分是判決賠償六七千元到一萬元左右。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2.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采取如下處理措施:
(1)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等。
(2)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以上的法律規定,按原告的訴請金額,被告不但面臨市場監督管理局的行政處罰,而且還有可能面臨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