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女孩在某娛樂館玩蹦蹦床時,落到床邊的護墊上,造成右腳受傷,其父母將某娛樂館及該館所投保的某保險公司訴至盤錦市興隆臺區人民法院。日前,興隆臺區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一次性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3842.36元;被告某娛樂館一次性賠償原告周某經濟損失728.55元。
2021年10月6日,4歲女孩周某在父親的陪同下來到某娛樂館玩蹦蹦床時,落到床邊的護墊上,造成右腳受傷。隨后,周某被送到醫院,診斷為右肱骨髁上骨折。住院治療23天,周某父母花掉醫療費9968.91元。病愈出院后,周某父母一紙訴狀將某娛樂館及該館所投保的某保險公司訴至法院。法院審理認為,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告某娛樂館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公眾責任保險主險及附加險,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應賠償原告周某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