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本院決定,對申請人孫某等3人給予國家司法救助金6萬元。”日前,臺安縣人民檢察院第五檢察部檢察官在司法救助申請人家中,宣讀了《國家司法救助決定書》。
申請人在一場交通事故中造成顱腦損傷重傷二級,生活不能自理,作為交通肇事責任人的王某,雖被判決賠付受害人16余萬元,但因其無可供執行財產,臺安縣人民法院被迫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今年,孫某向臺安縣檢察院提出國家司法救助申請,縣檢察院受理孫某的申請后,迅速調查核實有關情況,相關辦案人員協同社區(村)干部深入被害人家中開展國家司法救助調查工作,對被害人傷情、醫療情況、家庭經濟生活狀況以及交通肇事責任人王某的財產賠償能力進行調查核實,最終認定孫某符合國家司法救助條件,并上門到受害人家中對此案件進行了公開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