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張某某、柳某違法改變公益林用途、破壞森林資源、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兩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進行公開審理,并依法促成公益訴訟起訴人與被告等各方當庭達成調解協議,通過依法履職有力推動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
庭審現場。
本案由該院立案二庭負責人賈宏斌擔任審判長,副庭長張紅君、員額法官白丹及4名人民陪審員共同組成7人制合議庭進行審理。案件侵權行為發生在西豐縣,兩名被告通過遠程視頻方式參與庭審。
公益訴訟起訴人訴稱,被告張某某于1994年承包西豐縣某處土地修建果園,后種植大豆,其中有9.9315畝為公益林。2000年,被告張某某響應國家退耕還林政策在其承包的土地上種植了楊樹,并享受退耕還林補貼。2017年,因病蟲害和失火等原因,楊樹基本死亡。2018年至今,被告張某某在沒有取得任何合法手續的情況下,將林木清理后未進行更新并擅自改變公益林用途,種植玉米或者大豆。本案涉案的林地經相關單位出具的林業技術鑒定意見為:涉案林地地類為闊葉林,森林類別為地方公益補償,林種為水源涵養林,地上附著植被已消失,原有植被已遭到嚴重毀壞,因種植玉米林地用途已發生改變,但林業種植條件仍然存在。
在另一起案件中,被告柳某自1981年以來,未經相關部門批準擅自在西豐縣另一處4塊林地上種植玉米。該種植行為于2020年被有關部門禁止后仍然在持續。經鑒定,4塊林地占用林地總面積為11.9265畝,森林類別為國家公益林。
公益訴訟起訴人請求判令兩案被告按照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標準對損毀的公益林栽種樹木、補植復綠,如不履行,判令支付相應造林費用。
庭審中,公益訴訟起訴人和被告圍繞焦點問題進行舉證質證及辯論。合議庭充分聽取了訴辯雙方意見,對檢察機關提起的事實及訴訟請求予以確認。公益訴訟起訴人與被告就調解意向達成了一致,通過種植生態林對造成的環境破壞進行補償修復。考慮到兩名被告家庭困難的現實、誠懇悔過的態度以及積極整改的承諾等綜合因素,在合議庭組織下,各方簽訂了調解協議,明確了履行修復義務的樹種、樹齡、地點、數量、存活率及完成時間的具體要求。同時,二被告當庭公開賠禮道歉。
法官聲音
賈宏斌:黨的二十大提出了“完善公益訴訟制度”的目標要求,我們要像保護眼睛一樣保護自然和生態環境,繼續通過司法裁判回應民生關切,保障人民群眾在健康、舒適、優美生態環境中生存發展的權利,使人民對美好生態環境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實、更有保障、更可持續,將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貫穿于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每一起案件的審判全過程,讓天更藍、山更綠、水更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