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不希望鄰里關系鬧得這么僵,感謝檢察院從中調解。”近日,丹東市人民檢察院第四檢察部成功化解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申請監督案,雙方當事人當場達成和解協議,申請人王某同意給付姜某經濟補償4500元,并主動向檢察機關撤回監督申請,同時姜某向法院撤回執行申請,鄰里雙方最終握手言和。
【基本案情】
申請人王某與胡某、姜某都住在東港市前陽鎮某村。2019年10月14日,胡某、姜某與王某簽訂《購房協議書》,協議書約定:王某購買案涉房屋,價款14.5萬元,包括所有過戶產生的費用,立協議之日王某給付定金1萬元,余下購房款待姜某辦完過戶后一周內一次性付清。
協議簽訂后,雙方履行了過戶手續,但王某卻以房屋有瑕疵為由想要解除合同,拒絕支付購房余款。胡某、姜某按照當初協議規定,一紙訴狀將王某告上法庭,法院判決合同有效,王某須支付購房余款。進入執行階段后,因王某無力支付購房余款,案件一度陷入僵局。與此同時,王某不服法院判決,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請求解除雙方的房屋買賣合同。
【辦案思考】
承辦檢察官審查案件后發現,雙方系多年鄰里,并沒有大的矛盾,只是在購房后王某提出案涉房屋有很多瑕疵,想解除購房協議。而姜某稱,其已將整個房屋騰空,為此支出不少費用,解除合同可以,但必須給予經濟補償。該案事實清楚,依法結案沒有任何問題,但檢察官考慮的是怎樣才能使雙方當事人在互相體諒的基礎上各讓一步,最終從根本上促進矛盾糾紛化解。一方不愿購買案涉房屋,另一方堅持索要經濟補償,雙方應該坐下來,心平氣和地解決問題。
【聽證化解】
鑒于本案實際情況,承辦檢察官多次做雙方當事人思想工作,擺事實講道理,實地觀看案涉房屋情況,并到村委會了解情況,最終決定舉行公開聽證會,邀請人民聽證員參與矛盾化解工作。聽證會進展順利,雙方倒出了各自的“苦水”,檢察官和聽證員也為其進行了客觀分析和耐心說理,最終雙方當事人當場達成和解協議。
該案是丹東市檢察院深入貫徹落實省人民檢察院開展的“公開聽證促和解”專項活動的一個縮影。丹東市檢察機關將繼續充分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促進能動檢察監督從訴訟領域向社會治理領域延伸,用心用情紓解人民群眾“急難愁盼”,把化解矛盾糾紛落實到辦理檢察監督案件全過程,從源頭上實質性化解矛盾糾紛,切實促使案結事了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