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疾風驟雨過后,據沈陽市城管執法局園林綠化部門統計,截至7月15日15時,全市累計發現倒伏樹木2040棵,已處理1229棵,811棵正在處理中。因極端天氣倒伏的樹木砸壞路邊停放車輛,車主該如何索賠,如何維權?請看以往案例。
案情回顧
2019年8月的一天為降雨天氣,李先生將車停在某街道附近路邊后離開辦事,返回時發現汽車頂蓋和發動機艙蓋被路邊樹木掉下的大約1米長的枯枝砸壞。李先生一紙訴狀將該片區樹木的管理人告上法庭,要求其賠償修車費用800元。
法院審理查明,該片區樹木的管理人為沈陽市某區交通運輸事務服務與行政執法中心。該中心辯稱已對樹木盡到維護管理的義務,樹木折斷系氣候原因所致,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且李先生停放車輛處不是劃定的停車位,車輛被砸系停放不當所致。
庭審現場
法院判決認定,枯枝折斷致車損害的事實已證明林木管理人有過錯,且執法中心未提交證據證實其對損害的發生沒有過錯,故對其無過錯無責任的主張不予支持。關于李先生未在停車位停車是否構成過錯的問題,即使李先生存在違反交通管理規定的停車行為,該行為應受道路交通管理的法律法規調整。最終判令執法中心支付李先生修車所產生的費用600元。
以案說法
沈陽市皇姑區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長年芳芳告訴記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條規定,因林木折斷、傾倒或者果實墜落等造成他人損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對于在本案中,為何違停車輛索賠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年芳芳表示,侵權責任中因果關系認定,主要看發生的損害結果是否和侵權行為有關系,如果損害結果是由于侵權行為造成,存在必然聯系的,就可以認定為有因果關系。
車輛被砸系由林木折斷所引起,故車輛被砸的損害結果與林木折斷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但李先生違反交通管理規定停放車輛的行為并不必然導致車輛被砸的損害結果,該行為應受道路交通管理的法律法規調整。兩者之間不存在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故雙方之間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法官提醒,遇到此類問題首先不要擅自移動車輛,遇到樹木折斷或建筑物部分脫落等情況,可查看現場是否設置明顯標識和采取安全措施,并進行拍照取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