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日前,撫順市東洲區人民法院執結了一起申請排除妨害的執行案件。
原告撫順某工貿公司與被告撫順某養殖公司排除妨害糾紛一案于2021年9月15日作出一審判決,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被告應從占用原告的土地上遷出。被告上訴后,二審維持原判。可原告申請執行后被執行人依舊不履行義務,當天,該院執行局局長王震指揮強制執行的騰遷工作,最終將被執行人占用的土地依法交付給申請執行人。
本報訊?日前,撫順市東洲區人民法院執結了一起申請排除妨害的執行案件。
原告撫順某工貿公司與被告撫順某養殖公司排除妨害糾紛一案于2021年9月15日作出一審判決,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被告應從占用原告的土地上遷出。被告上訴后,二審維持原判。可原告申請執行后被執行人依舊不履行義務,當天,該院執行局局長王震指揮強制執行的騰遷工作,最終將被執行人占用的土地依法交付給申請執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