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5月30日,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組織鐵西區人民法院、渾南區人民法院、于洪區人民法院、蘇家屯區人民法院、遼中區人民法院、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對審理的共計9件電信網絡詐騙及關聯案件進行了集中公開宣判。涉案的14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七個月至二年四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記者了解到,經開區法院審理的被告人李某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較為典型。
2020年4月至6月期間,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他人利用其銀行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情況下,仍然將自己名下的兩套銀行卡、手機卡和U盾以及幫助收購的金某某(另案處理)3張銀行卡和1張手機卡,單某某(另案處理)3張銀行卡和1張手機卡出售給王某某(另案處理),從中牟利人民幣2600元。經核實,金某某名下農業銀行卡涉案3起,涉案金額人民幣47萬余元;單某某名下工商銀行卡涉案4起,涉案金額9萬余元,農業銀行卡涉案1起,涉案金額108萬余元。上述被害人共計轉賬金額為人民幣165萬余元。
法院認定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其支付結算提供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對李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并追繳違法所得。
近年來,信息網絡的普及在方便人們工作、學習和生活的同時,使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的新型違法犯罪也日益增多。該案主審法官周驥告訴記者:“上述案件的被告人盡管沒有直接參與信息網絡違法犯罪活動,但為獲取非法利益向他人出售本人實名認證的‘兩卡’,為上游犯罪分子用于支付結算提供幫助,是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下游犯罪’,也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