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朝陽縣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創新建立了環境公益訴訟保證金制度,并依法公開審理一起非法采礦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依法對被告人李某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責令被告人李某在一年內恢復其損壞河道,如驗收不合格或被告人李某未按期恢復河道,被告人李某承擔相應的恢復河道費用。
案件回顧
在李某非法采礦案中,被告人李某系建平縣某砂場的實際經營者,其在2020年7月至10月期間,超出許可采砂量非法采砂18242.04立方米,價值約40萬元。經相關部門調查發現后,被建平縣人民檢察院以非法采礦罪將李某訴至朝陽縣法院,并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被告人李某恢復河道或者承擔恢復河道需要的費用,同時根據相關部門鑒定報告,要求李某繳納保證金34000元。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李某超出許可采砂量范圍非法采砂,已構成非法采礦罪,其行為嚴重破壞了國家資源和生態環境,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鑒于李某已繳納保證金34000元,自愿認罪認罰,適用緩刑不會對其居住的社區有重大不良影響,最終,李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
“在環境資源刑事案件和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判決生效后,一些被告人對生態環境恢復義務的履行往往很消極,致使生態環境無法得到及時恢復。”朝陽縣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法官韓金妮表示。為此,朝陽縣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在朝陽地區率先探索創建了環境公益訴訟保證金制度。
此外,朝陽縣法院將被告人繳納保證金的情況作為緩刑量刑情節進行考量,并將保證金繳納情況和具體使用、退還的辦法以及檢察機關履行監督、驗收職能的情況在判決中寫明。此舉,一方面可督促被告人積極履行生態壞境修復義務,對被告人具有警示教育作用,避免再犯;另一方面,避免了因被告人后續不履行自行恢復環境義務而導致的強制執行到位率低和不到位的問題。
據悉,目前,李某正在履行河道修復義務中。
環境公益訴訟保證金制度是啥
通過與檢察機關協商,由檢察機關向公益訴訟被告人收取與恢復生態環境費用相適應的保證金
▲被告人自行恢復自然環境的,在驗收合格后,退還保證金。
▲驗收不合格或被告人未履行義務的,扣留相應的保證金,由相關職能部門用于恢復自然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