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現場·
前科累累“的哥”獲刑
5月30日,沈陽市和平區人民法院依法不公開審理一起出租車司機猥褻未成年女乘客的案件。被告人劉石(化名)一審獲刑一年九個月,同時被禁止從業5年。線上庭審宣判后,劉石表示不上訴。
去年12月初,劉石駕駛出租車在某地搭載未成年女乘客小麗(化名,16周歲)。后在行車過程中以看手相、摸穴位為由強行撫摸被害人小麗的手部、面部、背部。當車輛行駛至沈陽市和平區某地時,劉石將車輛停在路邊,在車內再次對小麗實施了猥褻行為。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今年44歲的劉石在1994年和2003年曾因奸淫幼女和盜竊兩次獲刑。
和平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石在出租車內以暴力方法強制猥褻未成年人,其行為已構成強制猥褻罪,故公訴機關指控成立。被告人劉石具有坦白情節,自愿認罪認罰,依法應從輕處罰。被告人劉石身為出租車司機,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對女乘客實施猥褻犯罪,根據其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應對其宣告從業禁止。最終以被告人劉石犯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禁止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或假釋之日起5年內再從事客運相關職業。
普法時刻·
什么是從業禁止
和平區法院刑事審判庭副庭長葉菁菁介紹,從業禁止,是指人民法院對于利用職業便利或違反職業特定義務實施特定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依法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從事相關職業以預防其再犯罪的法律措施。從業禁止在本質上是人民法院為了預防犯罪、保障社會公共安全和維護社會公眾利益,根據被告人的犯罪情況,對其采取的一項預防性非刑罰處分措施,是刑法對法律后果的完善。從業禁止具有強制性,被禁止從事相關職業的人必須遵守,如果違反從業禁止的決定,情節較輕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則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處以刑罰。
記者手記
本案審判過程中,本著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則,通過對劉石猥褻犯罪的依法嚴懲,嚴厲打擊和震懾了危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囂張氣焰,有力保護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同時,本案判決中對被告人劉石適用從業禁止,充分體現刑罰的懲治作用和預防作用,具有很強的針對性,有利于從根本上限制被告人的再犯能力,對約束相關行業從業人員具有一定的警示意義,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筑起了一道“防火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