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日前,北票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適用普通程序的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件。這是新《民事訴訟法》施行以來,該院首次適用獨任制審理的民事訴訟普通程序案件。
據了解,原告崔某系一自卸車的實際所有人,其在2021年2月19日在被告赤峰敖漢旗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保險。今年2月19日19時40分,原告雇傭的駕駛員王某駕駛該車輛,在北票市某鎮鐵礦附近,由于路面濕滑不慎撞上路邊樹木導致車輛受損,經交警部門認定,王某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與被告溝通車損賠償事宜,未達成協議。
承辦法官王學華經閱卷認為該案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可以依照新《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由審判員一人適用普通程序獨任審理。庭審中,承辦法官向雙方當事人釋明本案依法適用獨任制審理,在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后,庭審順利進行。
據了解,此次庭審不同于以往的審判員+陪審員的庭審模式,該案由審判員一人適用普通程序獨任審理。民事案件普通程序獨任審理模式,在排期、合議、歸檔等方面簡化了程序性工作,提高了審判效率,同時也減少了當事人的訴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