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原告金某于2017年給自己位于沈陽市大東區滂江街的房屋辦理了停止供暖相關手續,2018年未恢復供暖。2019年3月下旬,原告房屋內的供暖主管線爆裂,導致原告室內地板、櫥柜、冰箱、書柜等物品被淹,經評估機構評估,此次發水造成的財產損失數額為1.4萬余元。漏水當日,被告沈陽市某熱力供暖公司指派換熱站員工到現場,并認可供暖主杠爆裂給金某造成的損失,愿承擔賠償責任,但雙方對賠償數額不能達成一致,故金某將其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法律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原告已向被告辦理了停止供暖的相關手續并已處于停供狀態,被告未經原告同意擅自恢復供暖,因管道爆裂發水給原告的財產造成了損害,對此被告存在過錯,應對原告的合理經濟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并判決被告沈陽市某熱力供暖公司賠償原告金某財產損失費1.4萬余元。
法官說法:
沈陽市大東區人民法院法官劉志坤表示,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不斷增強,在供暖期間,經常會出現各種法律糾紛,漏水問題也是時有發生,解決這些糾紛的有效手段,就是依據現有的法律,明確具體的侵權主體,以此確定具體的責任。
從供熱企業的角度出發,因“供熱壓力過大而造成暖氣片或者管道發生爆裂,由此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侵權情形是主要情形之一,在本案中,“未經原告同意擅自恢復供暖”更是其應當承擔全部侵權責任的主要原因。在此也要提醒廣大市民,對于此類侵權情形,需被侵權方提起訴訟,而對于財產損失的鑒定費用,則由敗訴一方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