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女士:您好,我有件事想問一下,我跟丈夫結婚4年多,他一直經營一家飯店,店內的收支運營我都不是很清楚。上個月,有人打電話到家里追債,說我丈夫今年借了200多萬,什么時候借的、干什么用了,我壓根不知道。我問他,他只說準備把飯店兌出去還錢,那也不夠還的。我要跟他離婚,可別人告訴我,就算離婚了,債務也得我倆一起還,這是真的嗎?
沈陽市和平區人民法院法官王金利:《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中對夫妻共同債務作出明確規定:(第一款)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第二款)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該條的第一款明確規定了3種情況為夫妻共同債務:第一,共債共簽。也就是夫妻雙方均在借款合同、借據等債權憑證上簽了字。第二,事后追認。夫妻一方簽字對外所借債務,事后經未簽字的另一方補簽字追認或者有證據證明另一方有事后追認的意思表示的,也可以認定為共同債務。第三,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3種情況的舉證責任歸債權人(即出借人)。
如果你沒有簽過字或者表示過同意借錢,以及你丈夫借錢也沒有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話,如果你們兩個人解除婚姻關系,你就不需要跟他共同承擔還債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