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昨日獲悉,省司法廳日前就《遼寧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條例(草案)》從應急準備、監測預警、應急處置和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規定。
《條例(草案)》共六章四十七條,就指揮體系建設,明確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省、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應急工作需要,設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省、市、縣人民政府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部門間聯防聯控機制,組織各方力量有序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
《條例(草案)》明確,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并按照應急預案開展應急演練。有關政府部門、街道辦事處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應急預案,鄉(鎮)人民政府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的應急預案,結合各自職責制定本部門、本區域的應急預案。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場所以及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
關于監測預警機制建設,《條例(草案)》明確,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省、市、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系統,增強早期監測預警能力,完善多渠道監測哨點建設,建立智慧化預警多點觸發機制。醫療衛生機構負責職責范圍內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日常監測和信息報告工作。醫療衛生人員以及有關人員發現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線索的,應當依法向本單位和屬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
為進一步完善應急處置流程,《條例(草案)》明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衛生健康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業機構專家進行綜合評估,判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類型與級別、傳染病的類別等,并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是否啟動應急響應的建議。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級別確定應急響應級別,并可以根據需要劃定區域風險等級,進一步明確政府、有關部門及單位采取的緊急措施。
此外,《條例(草案)》對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期間,編造、故意傳播有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虛假信息,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對依法履行職務的醫療衛生人員、社區工作人員實施侮辱、恐嚇、故意傷害等妨害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管理的行為,設定了相應處罰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