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0年10月起,我省開展了為期一年的農村假冒偽劣食品專項執法行動,全省各級市場監管部門精心組織,嚴密部署,嚴厲打擊農村假冒偽劣食品違法犯罪行為,依法從嚴從快查處案件。截至目前,全省查辦農村假冒偽劣食品案件490件,查扣違法食品1.84噸,罰沒金額198.9萬元,移送公安機關涉嫌犯罪案件4件。
為有效震懾違法犯罪行為,3月24日,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布了以下幾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沈陽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
2020年11月16日,沈陽市于洪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通過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信息系統收到《檢驗報告》。《檢驗報告》顯示沈陽某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5日生產的“辣白菜”苯甲酸及其鈉鹽項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的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020年11月16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了現場檢查,并下達了責令整改通知書。經查,當事人于2020年6月25日共生產規格為248克/袋的“辣白菜”600袋,已全部售出。當事人對該批次產品采取了召回措施,但未收到消費者退回的不合格產品。涉案批次產品不合格原因為配料人員未按規定添加食品添加劑。2020年12月21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整改情況進行了復核,對2020年11月18日生產的規格為248克/袋的“辣白菜”進行了檢驗,產品合格。
【以案說法】當事人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于洪區市場監管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5萬元。
案例二:海城市某農產品經銷有限公司生產經營的食品的標簽不符合規定案
2020年5月25日,海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線索,對海城市某農產品經銷有限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經檢查,當事人生產的一款南果梨坨(果脯)包裝上未標注產品執行標準號,包裝上標注“富含鋅、鐵、鉀、鈣、粗蛋白、粗纖維、粗脂肪、賴氨酸、可溶性糖”“具有引誘食欲、醒腦、順氣、生津之功效,素有梨中之王美稱,健脾開胃、潤喉清肺、有保肝護腎之功效”等內容,含有虛假內容和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當事人生產的該批次產品共400袋,已售出380袋。當事人主動采取了召回措施,但未收到消費者退回的不合格產品,對剩余不符合規定的包裝袋進行了銷毀。
【以案說法】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項和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海城市市場監管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沒收標簽不符合規定的產品20袋,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5000元。
案例三:撫順市新撫區某干調批發行涂改食品生產日期案
2020年9月11日,撫順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和新撫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撫順市新撫區某干調批發行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行工作人員正在涂改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生產日期,執法人員當場查扣了違法食品。截至檢查時,當事人涂改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還未進行銷售,沒有違法所得。
【以案說法】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項的規定,撫順市市場監管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虛假標注生產日期的食品,并處罰款5萬元。
案例四:錦州市松山新區某批發部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白酒案
2020年12月9日,錦州市松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舉報線索,對松山新區某批發部進行了現場檢查。經檢查,當事人于2020年12月8日從個人手中購入標注“牛欄山”商標字樣的白酒共1260瓶用于銷售,貨值金額12360元。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無法提供供貨商許可證及相關證明文件和進貨票據。截至檢查時,已銷售涉案白酒5瓶。經“牛欄山”商標持有者北京順鑫農業股份有限公司牛欄山酒廠授權委托產品真偽鑒別人鑒別,當事人銷售的“牛欄山”牌白酒為侵犯“牛欄山”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假冒產品。
【以案說法】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錦州市松山新區市場監管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沒收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1255瓶,并處罰款41260元。
案例五:彰武縣某早餐部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制售油條案
2020年11月,阜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彰武縣某早餐部現場制售的油條進行國家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經檢驗,該早餐部制售的油條鋁的殘留量項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的要求,(標準指標≤100,實測值782)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以案說法】當事人的行為因涉嫌違法犯罪,今年2月26日,阜新市市場監管局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已立案調查處理。
案例六:凌源市某食品廠生產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
2020年11月25日,凌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通過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信息系統收到《檢驗報告》,《檢驗報告》顯示凌源市某食品廠于2020年10月9日生產的本色山楂防腐劑混合使用時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項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的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020年11月30日,凌源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了現場檢查。當事人生產的該批次產品共20箱,已全部售出。當事人對該批次產品采取了召回措施,但未收到消費者退回的不合格產品。涉案批次產品不合格原因為生產切割過程中使用了苯甲酸鈉。
【以案說法】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凌源市市場監管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