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句俗語說:“隔輩親,親在心;隔輩親,連著筋”,爺爺奶奶輩的人寵起孫兒來真是不含糊,所以很多爺爺奶奶、外公外婆愿意把自己的財產給自己的孫子女、外孫子女,而孫子繼承爺爺奶奶的財產似乎也是天經地義的事了。但是事實真的如此嗎?法律又是如何規定的呢?
本期欄目邀請遼寧秀文律師事務所孫婧律師進行解讀
【律師點評】
我國《繼承法》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你可能會發現,孫子女、外孫子女并不在法定繼承人的序列里,也就是說孫子女、外孫子女不是繼承人,那是不是就意味著孫子女、外孫子女就不能繼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遺產呢?而現實中有很多孫子女、外孫子女能得到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遺產,那孫子女、外孫子女可以得到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遺產都是怎么做到的呢?可能是以下的情形:
第一種情形是代位繼承。民法典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這就是說,比如父親在爺爺去世之前已經去世了,爺爺的遺產才可以由孫子代替父親的位置來繼承相應份額。
第二種情形則不是繼承,而是遺贈,是遺囑人以遺囑的方式,將自己的個人合法財產于死后贈與國家、集體或繼承人以外的個人。因孫子女、外孫子女不屬于繼承人,是繼承人以外的個人,所以不能按照繼承人繼承的方式,而只能是由祖父母、外祖父母通過遺囑的方式將財產遺贈給孫子女、外孫子女,此時的孫子女、外孫子女被稱為“受遺贈人”,而不是繼承人。
那有人可能又疑惑了,既然都是通過遺囑的方式,那繼承和遺贈有什么區別呢?
遺贈和繼承當然有區別了。第一,就是前面講過的,接受遺產人是繼承人以外的為遺贈,否則為繼承。第二,也是區分遺贈和繼承的重要意義所在,就是接受遺產的方式。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的最新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可以看出,接受遺贈是需要明確表示接受的,而繼承只要不明確表示放棄,即視為接受。所以,祖父母、外祖父母通過遺囑將遺產遺贈給孫子女、外孫子女的,需要孫子女、外孫子女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的明確表示,不能以為有了遺囑就萬事大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