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日前獲悉,為進一步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加快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的要求部署,著力解決全省司法行政機關在加快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工作中的短板問題,省司法廳印發《遼寧省司法行政系統損害營商環境行為問責辦法》(以下簡稱《問責辦法》),對司法行政系統37種損害營商環境的行為作出明確的問責規定,進一步助推全省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
《問責辦法》明確指出,在落實中央和省有關營商環境建設法律法規、政策方面,有對上級機關制定的建設營商環境政策決定落實不力、進展緩慢,造成不良影響的;本單位制定的制度措施與中央、省關于優化營商環境規定相違背,導致國家、集體和群眾利益受到損害或造成不良影響的;對本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損害營商環境行為不制止、不處理、不糾正,造成不良影響的;受到上級單位和省司法廳通報批評后,仍改進不力的,以及其他違反優化營商環境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依紀依規予以問責。
在執法、監管、執法監督過程中,監獄、戒毒人民警察在辦理會見(探訪)過程中有態度生硬、語言不文明、不按規定程序辦理、未一次性告知,讓群眾“白跑空跑”的;在獄(所)務公開中,信息分類不規范、更新不及時、內容不詳實,甚至選擇性公開或不公開的;違規限制服刑(戒毒)人員在服刑(戒治)期間依法行使民事權利,依照有關規定會見律師等行為的;監獄、戒毒人民警察存在不規范、不文明執法行為的;履行律師法、公證法、司法鑒定決定、仲裁法、法律援助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職責過程中,未落實“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存在不規范、不文明等行為的;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針對行政執法行為提出的投訴舉報案件未及時處理或者協調轉辦的;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執法人員未經單位批準擅自到所屬機構檢查工作,擾亂機構執業秩序的;其他執法、監管、執法監督過程中損害營商環境的八種行為,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在優化行政審批服務方面,有窗口工作人員不能嚴格落實工作作風和工作紀律規定,服務態度出現“生冷硬”,應受理不受理、受理后無回音,造成不良影響等五種行為之一的,予以問責;在提供公共法律服務方面,有法律服務機構人員與其他社會人員勾結串通欺騙群眾,損害群眾合法利益或造成負面影響等八種行為之一的,予以問責;在處理信訪投訴工作中,有對領導批示辦理的廳長信箱事項,未及時辦理和回復等六種行為之一的,予以問責。
省司法廳相關負責人提示,本辦法自10月9日起施行,2019年7月26日公布的《遼寧省司法行政系統損害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行為問責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