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與張某在合作中出現了矛盾。2018年5月10日至19日,為了泄憤,張某在自己微信朋友圈發布了涉及李某的侮辱性語言,還貼出了李某的照片。張某發布的這些朋友圈內容對所有好友都公開,張某微信中的好友人數有1000多人。李某發現張某發的這些朋友圈內容后多次勸阻張某刪除并賠禮道歉,但張某置之不理。無奈之下,李某于2018年6月17日將張某起訴到了法院,要求張某刪除發布的侵犯名譽信息,在朋友圈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法院經審理,判決張某以不屏蔽任何人的方式公開發布微信朋友圈向李某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發布的道歉內容至少保留十日。
本期欄目邀請遼寧久鼎律師事務所律師夏堂劍進行分析:
針對上述案件,即將實施的民法典又是如何規定的呢?
1.民法典第一千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因侵害人格權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應當與行為的具體方式和造成的影響范圍相當。具體到本案中,張某是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辱罵李某,信息影響的范圍主要也是他的微信朋友圈,法院基于張某的侵權方式和影響范圍,判決張某在自己的朋友圈里發布道歉微信十日,這與張某侵權方式和影響是相當的。
2.如果張某在法院判決生效后拒絕承擔上述責任的話,法院會采取哪些措施呢?是不是就對張某沒有辦法了呢?根據民法典第一千條第一款的規定,行為人如拒不承擔法院判決確定的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報刊、網絡等媒體上發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書等方式執行,并且產生的費用由行為人負擔。也就是說,如果張某拒不執行判決,法院也會采取強制執行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