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雪和小軍經人介紹相識并結婚,婚后不久,小軍接受公司的委派到外省開拓新市場,每年只能回一次家。因為小軍和前妻的女兒同他們一起生活,孩子太小,還有兩位老人需要照顧,小雪只好做起了全職媽媽。她每天都需要按時起床做早點,給小兒子喂奶,送大女兒上學,回來的路上順道買菜,然后回到家里做家務,給公公、婆婆準備午飯,哄小兒子睡覺,下午到學校接大女兒放學,回到家里還要做晚飯。雖然小雪為家付出這么多,但因與小軍聚少離多,二人感情慢慢變淡,走到了婚姻的盡頭。小雪提出,自己承擔了更多的家庭責任,小軍應當給予她補償。小軍認為,自己在外面打拼也是為了這個家,妻子多承擔一些是應該的。二人找到律師咨詢才知道,原來民法典對此真有規定。
本期欄目邀請遼寧華恩律師事務所律師原萍進行分析:
相關法條:《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小雪的請求應當得到法院的支持,該法條在闡釋承擔更多義務一方獲得補償時,使用的是“有權”,說明這是她依法享有的權利;同樣,在闡釋家庭生活中承擔義務較少一方給予補償時,用的是“應當”,意味著小軍必然承擔補償義務,因為這個是他的法定義務。
具體補償的方式、數額、時間都可以由雙方進行協商。如果雙方沒有達成一致意見,法院會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實際情況進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