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6月18日,鞍山市千山區人民檢察院制定出臺《千山區人民檢察院公益訴訟磋商程序工作辦法(暫行)》(以下簡稱《工作辦法》),既規定了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磋商的適用范圍、形式、期限、歸檔等具體內容,也對省人民檢察院下發的《遼寧省檢察機關行政公益訴訟磋商程序工作指引(暫行)》予以參考適用,同時創新引入了告知原則、聯席會議原則、自愿原則。
告知原則是借鑒了行政處罰中的告知程序及當事人具有的陳述、申辯權利,規定了檢察機關在辦理磋商案件過程中,可以告知行政機關擬作出行政公益訴訟訴前檢察建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行政機關相應的法律后果,行政機關及相關人員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等內容。
聯席會議原則是借鑒了行政工作中的聯席會議制度以及“楓橋經驗”的做法,規定了檢察機關在適用磋商程序中可以對負有監管職責的行政機關通知開展監督、召開聯席會議、促成聯合執法,鼓勵相關的基層自治組織負責人、行政行為相對人等相關人員參與磋商、提出問題、發表意見,保護弱勢法律群體的合法權益等內容。
自愿原則是借鑒了民事調解中的自愿原則,規定了檢察機關在適用磋商程序時,應當尊重行政機關及相關人員的意愿,磋商各方可以自愿決定是否參與磋商,鼓勵行政機關以公益訴訟案件為契機,組織相關人員對發現的線索問題進行認真學習,在提升執法水平的基礎上,堅決杜絕自身違法違紀行為的發生等內容。
千山區檢察院將遵照執行該《工作辦法》,進一步扎實推進公益訴訟檢察監督工作,充分利用磋商機制優勢,促使行政機關切實發揮各自職能,形成合力,共同提高行政執法、檢察監督能力,為推動經濟社會發展貢獻檢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