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長安網訊 日前,蓋州市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在工作中發現,社區矯正人員范某違反社區矯正規定,未經批準擅自離開居住地,為此,蓋州市檢察院依法向蓋州市司法局提出“收監執行”檢察建議。
范某在社區矯正期間,且在疫情防控關鍵時期,未經批準擅自離開居住地,前往海南省打工。在司法所工作人員對其進行電話核實時,其隱瞞私自外出情況,該行為違反了相關規定,情節嚴重。蓋州市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在工作中發現這一情況后,立即向蓋州市司法局發出《收監執行檢察意見書》,建議對范某撤銷緩刑,收監執行。蓋州市人民法院依法于3月31日對范某作出撤銷緩刑收監執行的裁定。5月19日依法收監執行。
該案的辦理有力體現了刑事執行監督的檢察職能,依法規范了社區矯正工作的嚴肅性,有效震懾和預防了社區矯正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取得了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