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近日,由遼河人民檢察院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提起公訴的被告人劉某某,被遼河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這是自10月2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發布《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后,遼河人民檢察院辦理的第一起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案件,遼河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趙云立作為承辦人辦理此案并出庭支持公訴。
被告人劉某某因駕車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經依法審查案件事實、證據,聽取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后,趙云立認為劉某某的行為已構成犯罪,但其系初犯,案發后賠償了被害人近親屬經濟損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符合認罪認罰從寬條件,可以對其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庭審中,被告人劉某某對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均無異議并表示認罪認罰,遼河人民法院也采納了趙云立提出的量刑建議,作出了上述判決。